Summary: ▶ 第十七篇 律法的重申(十) 四 關於百姓中間的管理 1 設立審判官和官長 a 在各城裏,按著各支派 b 要保持公正 c 要追求公義 2 對難以審斷之爭訟案子的判斷 a 這案子要帶到耶和華神所選擇的地方 b 祭司利未人和審判官要查問,審斷這案子 c 百姓要照祭司和審判官宣告的判語去行 d 若有人不聽從祭司或審判官,那人就必治死 3 立王治理百姓 a 王必須是神所揀選的弟兄 b 王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,為自己加添馬匹 c 他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,好叫他的心不至偏離 d 王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 e 王要為自己抄錄一份律法書,並在一生的日子誦讀 f 王不可向弟兄心高氣傲 4 對犯罪作惡之事的判斷 a 要憑兩三個見證人的話,纔可定案 b 若有兇惡的見證人起來作證某人作惡 c 審判官要徹底的查究 d 以色列人要待假見證人如同他怎樣想要待他的弟兄 e 那惡就從以色列人中間完全除掉 f 別人聽見都要害怕,就不敢再行這樣的惡 g 他們的眼不可顧惜 5 對有人殺了人,被殺的人倒在美地田野之事的判斷 a 長老和審判官要出去,從被殺的人那裏量起,直量到四圍的城邑 b 離被殺的人最近之城的長老,要把母牛犢牽到河谷,在那裏打折牠的頸項 c 祭司利未人的子孫要近前來,所有爭訟攻擊的事都要憑他們的話定準 d 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眾長老,要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,宣告他們是無罪的,並禱告求耶和華遮蓋祂的百姓以色列 e 從以色列中間完全除掉流無辜血的罪